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谭明涓 王倩)被告人符某钊,男,1984年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2014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逮捕。
2018年8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符某钊进入到海口市美兰区朝阳路一家水泥店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放置于店内的一个女士挎包出门准备逃离时,被陈某发现并抓住,被告人符某钊拿盗得的挎包丢向陈某,但未松手放弃盗得的挎包,并挣脱陈某的控制逃离现场。符某钊将窃得的现金40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还赌债。公安民警于2018年12月7日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西路家家乐幼儿园门口抓获符某钊。
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被害人陈某的报案与陈述,被害人提供的单据、视频截图、情况说明、短信取款记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图,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符某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符某钊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钊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符某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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