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上午,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乐东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原书记李雄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9年初期间,被告人李雄利用担任乐东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林某龙等8人在11个项目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林某龙等8人共计约18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雄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因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来源:乐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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