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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宗涉恶案件 4人被判刑

2019-04-21 22:27:18 头条 246

  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4月19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男、陈某文、陈某宇、苏某达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对陈某男、陈某文、陈某宇、苏某达等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男、陈某文、陈某宇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头铺村和金盘夜市一带,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陈某男任意损毁财物四次,三次随意殴打他人,且属多次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陈某文任意损毁财物四次,一次无故殴打他人,被告人陈某宇一次任意损毁财物,一次无故殴打他人。被告人陈某男、陈某文、陈某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被告人苏某达随意损毁财物,损毁价值人民币7066元。

  龙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男、陈某文、陈某宇、苏某达任意损毁财物、无故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陈某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陈某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苏某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男、陈某宇、苏某达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人民政府经济损失人民币7066元;被告人陈某男、陈某宇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60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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