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谭明涓 王娇)两男子在搅拌站前道路“狭路相逢”,因会车让行问题发生争吵,男子冲动之下将对方打伤并逃离现场。近日,美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杜某雁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9年8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雁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某搅拌站前因道路会车让行问题与周某旭理论,后双方发生争吵,杜某雁遂对周某旭实施殴打,后杜某雁迅速逃离现场。同年8月26日,杜某雁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旭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9月9日,杜某雁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周某旭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雁因琐事与被害人周某旭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杜某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某雁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杜某雁宣告缓刑。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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