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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所主任“知法犯法” 虚构事实代理买房诈骗130万元

2020-01-09 14:12:50 法院 2217

  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谭明涓 王倩)被告人宁某雄,男,1966年于海南省文昌市,原系海口市美兰区某法律事务所主任。

  经审理查明,一、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宁某雄虚构可以代理被害人王某参与竞拍海口市滨江温泉花园醉景居5号楼BXXX房的事实,以海口市美兰区某山法律事务所法人代表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签订“买受拍卖变卖房产委托代理服务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月内帮助王某竞拍到滨江温泉花园醉景居5号楼BXXX房,否则,应全额退款。5月14日,宁某雄以某山法律事务所的账户接受了王某人民币83万元购房款,当日将该款其中65万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15万元转入袁某的账户,余款用作个人花销,未用于该房的竞拍。二个月期满后,宁某雄退回人民币5万元给王某,余款人民币78万元拒不退回。2018年9月9日,被告人宁某雄的家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还款协议,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宁某雄的的行为表示谅解。2019年6月13日,民警从袁某处追回人民币28000元并予以扣押。

  二、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宁某雄虚构可以代理被害人郭某参与竞拍海口市龙华二横路红明大厦A7XX房的事实,以海口市美兰区某山法律事务所签约代表的名义与被害人郭某签订了“买受法院变卖房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月内帮助郭某竞拍到红明大厦A7XX房,否则,应全额退款。而后,宁某雄以某山法律事务所账户两次收取郭某购房履约金和部分购房款合计人民币32万元,并约定该款仅限用于向法院竞拍该房。宁某雄在收到32万元人民币后,由其个人使用,其将款项转账至其个人账户及赵某生、袁某等账户,并隐瞒郭某。 同年7月18日,红明大厦A7XX的房子公开拍卖,宁某雄未向法院缴纳保证金也未参与竞拍,后该房子被他人买走。被害人郭某报案后,宁某雄亲属将该款全部退回,取得了郭某的谅解。

  三、2018年4月,被告人宁某雄经赵某生介绍认识被害人崔某,虚构可以代理崔某向法院竞拍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23号乔海商城AXXX房的事实。同年5月3日,宁某雄以海口市美兰区某山法律事务所签约代表的名义与崔某签订了“买受法院变卖房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未完成代理合同,应全额退款。同时宁某雄以海口市美兰区某山法律事务所的账户收取了崔某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宁某雄未将该款用于履行合同,而由个人使用,其将该款分两笔各10万元分别转账至其个人账户及赵某生账户。至今该20万元未能追回。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宁某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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