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谭明涓 纪泉 毛雨佳 姚玉文)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李甲、梁乙、梁丙、梁丁贩卖毒品罪一案公开宣判。人民法院对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据了解,2019年6月29日晚,购毒人员李某香联系梁丙购买毒品,梁丙联系梁乙找毒品货源。次日凌晨梁丁联系梁乙购买毒品,梁乙从李甲家中拿到毒品并联系梁丁交易。梁丙收取李某香毒资2000元,将1600元毒资微信转账给梁丁。梁丁和梁乙见面微信转账1400元毒资给梁乙,梁乙遂将一小包冰毒交给梁丁,并且通过微信转账1400元给李甲。梁丁于同日凌晨到达梁丙与购毒人员李某香约定的交易地点将小包冰毒交给李某香,交易完成后公安现场抓获梁丙、梁丁、李某香,缴获手机两部,毒品一包(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84克)。梁丁在公安安排下再次联系梁乙购买毒品,梁乙从李甲处再次拿到一小包冰毒于同日凌晨4时来到约定地点,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手机一部,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84克),同日,经梁甲带领,民警抓获李甲,现场缴获手机一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梁乙、梁丙、梁丁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其中李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梁甲、梁丙、梁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梁甲、梁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梁乙在与被告李甲的共同犯罪中处次要地位,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龙华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