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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村民多次故意撞倒围墙 男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

2019-12-23 22:20:42 法院 2069

  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谭明涓 王娇)因认为土地属于村民所有,男子伙同村民多次故意撞毁正在修建的围墙。近日,美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害人吴某明于2013年花650万元人民币从郑某和王某处购买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福利路某处约十亩土地的使用权。因天某公司准备建设重点项目,向吴某明租用上述土地建造工棚,吴某明于2018年5月初开始在该土地上建造围墙。5月5日,捕捞村的几十名村民认为该地土地属于捕捞村所有,其他人不能在该土地上建造围墙,便用圆木将围墙撞倒几米,被告人张某志在案发现场围观起哄,张某永(已判刑)从旁边的小卖部搬水提供给故意毁坏围墙的村民饮用。5月14日,张某永伙同捕捞村的几十名村民在海口市美兰区福某路用圆木将吴某明在该处建造的围墙撞倒几米,被告人张某志在旁围观起哄。5月19日,被告人张某志知会村民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根铁柱放置围墙处,张某永伙同杨某伦(已判刑)等捕捞村的几十名村民一起抬铁柱将吴某明在该处建造的围墙撞倒十几米,张某志用墙角的一把铁锤将墙体砸掉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毁坏的围墙价值人民币12056元。经查明,该土地不属于捕捞村所有。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志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明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志伙同他人多次故意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20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某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志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发后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志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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