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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团伙两次“光临”同一网吧 后又砸碎宾馆玻璃大门打砸宾馆物品

2019-12-17 20:10:23 法院 2074

  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谭名涓 王倩)被告人洪某飞,男,1995年出生,被告人廖某春,男,1996年出生。

  一、2018年7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洪某飞来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兴路比目鱼网吧内盗窃三台电脑主机内存条和CPU,得手后逃离现场。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内存条和CPU价值合计人民币6634.2元。

  二、2018年8月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洪某飞又来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兴路比目鱼网吧内盗窃七台电脑主机内存条和CPU,得手后逃离现场。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内存条和CPU价值合计人民币15479元。

  三、2019年4月14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廖某春、洪某飞伙同严某辉(另案处理)来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某宾馆一楼大厅,严某辉先持铁棍将宾馆玻璃大门砸碎,进入宾馆一楼大厅内,三人分别持铁棍和石头对前台处的电脑屏幕、大厅内的冰箱、前台的玻璃等物品进行打砸,打砸完后,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毁坏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867元。2019年4月19日9时许,廖某春到海口市公安局灵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12时许,廖某春配合公安民警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旺旺网吧门前处将洪某飞抓获。案发后,廖某春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洪某飞于201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春、洪某飞与严某辉结伙持凶器随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67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洪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211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洪某飞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某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春自愿认罪认罚,有立功表现且属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洪某飞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洪某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廖某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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