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谭明涓 王娇)因合作建房起冲突,多次上门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他人生活。近日,美兰法院审结了此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超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许某吉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许某帅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4年被害人高某与黄某航在海口市美兰区下某村土地上合作建房。高某出面将该建房工程承包给被告人黄某超及同村人黄某海。被告人黄某超因建筑工程款项等事宜与被害人高某发生矛盾纠纷。期间,曾某雄投资款项对该楼进行装修、装饰,并添置设备,要求获得该楼五年的经营使用权,黄某航出具书面承诺书表示同意。2015年11月30日,高某与曾某雄仅就该楼第一层50㎡的店面签订了租赁合同。2017年1月22日,曾某雄与被告人黄某超签订经营设施设备转让协议,由黄某超出资承接该楼所有投资设施设备,曾某雄将该楼交由黄某超负责管理,黄某航也出具同意书同意。2017年7月的某天,被告人黄某超因不满高某拖欠工程款一事,伙同被告人许某吉、陈某民(另案处理,未成年人)等人到高某居住的海甸岛某小区门口拉横幅示威,后派出所主持双方调解。同年8月14日,高某支付黄某海、黄某超工程尾款人民币31万元,双方工程款项结清。被告人黄某超仍然认为其支付了涉案房屋的装修及设备款项未得到补偿,被害人高某认为黄某超非法霸占其楼房。被告人黄某超因与被害人高某的矛盾纠纷,便指使被告人许某吉等人对被害人高某住处进行寻衅滋扰,被告人许某吉再纠集被告人许某帅等人多次到高某家中,采用喷涂油漆、撒冥币、扔砖块、酒瓶打砸等方式对被害人高某寻衅滋扰。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超、许某吉、许某帅寻衅滋扰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中黄某超、许某吉共同实施六次寻衅行为,造成财物损失人民币3474元,被告人许某帅参与实施两次寻衅行为,造成财物损失人民币2237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超指使被告人许某吉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许某吉负责纠集被告人许某帅等人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许某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超、许某吉、许某帅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