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谭明涓 王娇)男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路边同向行走的路人,致人死亡。近日,美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浓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5月19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欧某浓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张某芬、欧某宁沿海口市美兰区灵文加线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灵文加线24公里538米路段处,碰撞到在右侧路边同向行走的陆某兰,致陆某兰摔倒在地,随后欧某浓搭载张某芬、欧某宁前往医院止血,期间欧某浓通知儿子欧某胜前往事故现场。后欧某浓主动返回现场配合民警调查。陆某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欧某浓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陆某兰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年6月6日,被告人欧某浓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欧某浓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接受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浓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某浓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欧某浓宣告缓刑。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展开余下全文
(2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