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谭明涓 王倩)被告人柴某江,男,1974年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
2015年4月18日,被告人柴某江以海南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海南壹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海口市电影职工安置房改建工程项目意向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支付300万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将乙方列为唯一的承建单位,由于被告人柴某江未依约支付保证金,该合同自动失效。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柴某江假冒海南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使用伪造该公司印章与被害人桂某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劳务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将海口市电影职工安置房改建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害人桂某,并收取合同保证金30万元。被害人桂某签订合同后向被告人柴某江支付了30万元。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柴某江向被害人桂某出具收据称收到保证金30万元,承诺于2015年7月30日前开工。被告人柴某江陆续又以垫资款名义向被害人桂某骗取8万元现金。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柴某江向被害人桂某出具承诺书,其本人借30万元承诺于2015年9月15日前还清,另外私人借款8万元一同还清。被告人柴某江骗取赃款后用于消费未能退还被害人。被害人桂某至报案时才发现该项目不存在。经调查,海南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没有承揽海口市电影职工安置房改建工程项目,也没有在《建设工程项目劳务施工合同书》上盖章。经鉴定该合同书的印章系伪造。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柴某江主动投案自首,并将38万元全部归还受害人桂某并取得其谅解。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江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柴某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柴某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柴某江宣告缓刑。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柴某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