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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未停放指定位置双方发生争执 停车人持刀将保安砍伤

2019-11-25 21:12:43 法院 2101

  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谭明涓 王倩)被告人王某宙,男,1997年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被告人蔡某欢,男,1996年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被告人王某升,男,1997年生于海南省澄迈县。

  2018年12月31日20时许,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32号富源大厦停车场内,被告人王某宙、蔡某欢、王某升因未将电动车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与该停车场的保安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王某宙、蔡某欢、王某升等人为发泄气愤,便决定对该停车场的保安进行报复。随后,被告人王某宙、蔡某欢、王某升追赶殴打并持刀捅伤被害人蔡某胸部及左手手臂, 后逃离现场。经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司法鉴定:蔡某身体两处损伤均为轻伤二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蔡某于2019年6月19日以被告人王某宙、蔡某欢、王某升故意伤害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宙、蔡某欢、王某升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自行和解,并已赔偿被害人蔡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宙、蔡某欢、王某升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宙、蔡某欢、王某升当庭自愿认罪,并通过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某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蔡某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王某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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