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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将他人车辆抬开致使车辆损坏 男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

2019-11-21 21:21:31 法院 2107

  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谭明涓 王倩)被告人姜某迪,男,l984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海口某通名车行经理。

  2017年底,吴某(另案处理)先后将一辆车牌号为琼A136XX的保时捷帕纳美拉牌轿车分别质押给被害人何某军所在的海口银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人姜某迪所在的海口某通名车行。2018年1月13日中午,何某军按老板指示将自己一辆车牌号为琼A71EXX的本田雅阁牌汽车开到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南亚广场7楼的停车场停放,并挡在那辆质押的保时捷帕纳美拉牌轿车的尾部,防止别人将保时捷帕纳美拉牌轿车开走。之后,姜某迪通过GPS定位确定那辆质押的保时捷帕纳美拉牌轿车停放于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南亚广场7楼的停车场后,并与殷某、王某楷(均另案处理)一起来到停车场,发现那辆质押的保时捷帕纳美拉牌轿车被一辆本田雅阁牌汽车挡住。

  随后,姜某迪提议将挡住保时捷帕纳美拉牌轿车的那辆本田雅阁牌汽车抬开,致使本田雅阁牌汽车被损坏。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本田雅阁牌汽车被损坏价值人民币4400元。案发后,姜某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姜某迪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姜某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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