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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从监狱脱逃 被捕后数罪并罚被判16年

2019-11-13 21:29:07 法院 2140

  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纪泉 王倩)罪犯符某邦,男,1968年出生于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1991年6月22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原海南省琼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罪犯符某邦于1998年8月16日脱逃,2019年7月24日被抓获。现服刑于海南省三江监狱。

  1998年8月16日早上,罪犯符某邦于服刑期间在监狱民警的带领下前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外劳,劳动途中,罪犯符某邦向值班民警报告上厕所,随后借机逃离现场。2019年7月24日上午,罪犯符某邦在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南仲村一篮球场附近被海南省三江监狱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罪犯符某邦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91年6月22日被原海南省琼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4年7月30日,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1998年2月10日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2年7月29日止,实际执行了四年零十八天。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符某邦构成脱逃罪。罪犯符某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罪犯符某邦在前罪刑罚未执行完毕之前又犯脱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罪犯符某邦在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的,经减刑裁定减去的有期徒刑一年依法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故罪犯符某邦前罪余刑为14年11个月零13天。据此,美兰法院依法判决罪犯符某邦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前罪犯抢劫、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余刑十四年十一个月零十三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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