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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信用卡、拖欠工人工资 拒不归还,逃往外省

2019-10-24 09:02:47 法院 2141

  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通讯员:王倩)被告人张某业,男,1973年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业到中国工商银行海口海甸支行申办了海航万事达多币种信用卡, 额度10 万元。2014 年12 月8 日开始张某业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利用该卡进行透支,部分用于生产经营、部分用于消费。2016 年8 月25 日被告人最后一次还款2200 元后,就不再归还信用卡透支的本息。截止2017 年12 月1 日被告人张某业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5016.36元,利息49018.04元,本息合144034.40 元。期间被告人张某业后明知自己拖欠银行数额较大的本息尚未归还,仍搬离原住处,并于2016年7、8月间逃往外省,且经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拒不偿还恶意透支的本金和利息。2018 年4 月28日,公安民警在粤海铁路北港码头将被告人张某业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扣押其身份证1张、琥珀色iphone6手机1部。被告人张某业被抓获后,其家属于2018 年5 月8 日归还该卡本息154891.12 元。

  二、2015 年10 月,被告人张某业作为广东钧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海南某逸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雇佣刘某田、蒋某福等10名工人到该公司万宁市龙滚镇大桥前100 米处的一工地施工,同年12 月工人完成施工,但被告人张某业拖欠93881元劳动报酬未支付给工人。被害人刘某田、蒋某福等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分别于2017年7月、9月向万宁市劳动部门投诉了张某业。2017年9月万宁市劳动监察部门向张某业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但张某业拒绝出面配合调查,2017年11月28日该局又向张某业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送达到张某业户籍所在地,由张某业的父亲签收,并电话通知张某业整改,但张某业仍拒不整改、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业被抓获后,其家属于2018 年5月7日向万宁市劳动监察部门缴纳了93881元用于偿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被害人刘某田、蒋某福对被告人张某业的行为表示谅解。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95016.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某业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10名劳动者93881元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于被告人张某业所犯信用卡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某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前已通过其家属积极偿还涉案信用卡透支的全部本息,如数支付拖欠的被害人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业的犯罪事实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对被告人张某业适用缓刑。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张某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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