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通讯员:王倩)被告人符某,男,1992年生于海南省东方市。
经审理查明, 近日晚11时许,被告人符某和黎某、韦某、王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菜街南宝慢摇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与王某栋先行离开,二人骑一辆电动车途经海口市大英街与蓝天路交叉路段时,因电动车音响音量过大,遭到被害人谭某的反感,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王某、王某栋便打电话给仍在南宝慢摇吧喝酒的黎某、符某等人,要求带人前来蓝天路南航天桥附近帮忙教训谭某。接到电话后,符某、黎某、韦某等人立即离开南宝慢摇吧前去帮忙,当几人走到大英街和蓝天路路口时遇见在此吃宵夜的洪某,洪某便和符某、黎某、韦某等人一起赶到蓝天路海南省工商局门口处和王某、王某栋一起用塑料凳、拳脚殴打谭某。经鉴定,谭某伤及头颅部形成颅骨骨折及硬膜下、脑内血肿,呈昏迷状,其损伤属重伤、一级伤残。
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符某在海口市美兰区中贤二村某理发店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谭某重伤、一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谭某的身体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责令其赔偿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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