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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拷贝公司商业信息 离职后以此威胁公司老总

2019-09-27 18:38:18 法院 2127

  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通讯员:王倩)被告人蔡某,男,1999年生。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蔡某从海南某月浮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某月公司)离职并私自拷贝了某月公司的部分商业信息,后于6月20日将存有商业信息的U盘交至某月公司。6月20日至26日期间,蔡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明珠广场、大英村等地多次使用刘某的电话与某月公司的李杰及法定代表人童某联系,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要挟,勒索人民币35万元。蔡某向刘某承诺平分勒索到的钱款,并将自己与被害人的3份通话录音发送给刘某,刘某按照蔡某的要求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赃款。但被害人始终未按蔡某的要求支付任何款项。

  2018年7月1日,被害人童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7月5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路36号海口新奇特网吧将蔡某抓获,在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飞翔雅居酒店内的网吧将刘某抓获。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泄露被害人的商业秘密为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强行索取人民币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敲诈勒索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蔡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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