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通讯员:王娇)近日,美兰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高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损失人民币38798元。
2019年5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和朋友高某贤两人在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某网吧上网,次日3时许,
2019年5月3日3时许,被告人高某和朋友高某贤两人在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某网吧上网时,发现旁边的001号机处有一卡包,见周围无人注意,将该卡包拾得并收入口袋里。约3时40分许,高某见朋友高某贤睡着,便独自离开网吧,在附近中国建设银行ATM机上,以卡包内身份证出生日期作为密码分三次取出农商行信用卡内8200元,又以同样的方法取出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信用卡内共23400元。后返回网吧将朋友高某贤唤醒,两人同乘的士去昌市汽车站,途中将其中三张信用卡机身份证丢弃,仅留交通银行信用卡。到达文昌后,高某在汽车站附近的一家手机店里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以刷卡方式购买两部手机金额为7198元。之后,高某乘车去深圳市,在深圳以2600元将两部手机变卖。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后,通过ATM取款及刷卡消费盗刷他人信用卡共计人民币387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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