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通讯员:王倩)被告人刘某飞,男,1988出生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飞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
2008年4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某飞伙同刘某龙(已判刑)、刘某文(已判刑)和刘某忠(己判决)窜至海口市美兰区群上村28路公交车站对面的公厕附近,见被害人王某坐在湖边凳子上玩手机,几人上去勒住王某脖子将王某按倒在地,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王某进行了抢劫,抢走中天168手机一部、雷达手表一只、现金人民币230元及居民身份证一张、邮政储蓄卡一张。经鉴定,中天168手机价值720元人民币;雷达手表价值180元人民币。抢完王某后,几人跑到美舍河某公交站对面的草坪时,见被害人王某午和女友正在树下聊天,几人从后面冲上去,将王某午和女友按倒在地,抢走黑色双星直板手机一部(无法鉴定价值)、红色翻盖手机一部(无法鉴定价值)、现金470元人民币。
被告人刘某飞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1. 2008年1月24日凌晨,为筹钱买毒,被告人刘某飞伙同刘某坚(已判刑)窜至海口市美兰区龙歧村号,二人用铁棍撬开后门锁后入室,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黄色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980元人民币。
2. 2008年3月1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飞伙同刘某龙(已判刑)、刘某坚(已判刑)、刘某星(已判刑)窜至海口市美兰区龙歧村,由被告人刘某飞动手用自制开锁工具撬开院子门锁,四人进院内盗走被害人王某的一辆天虹本田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经鉴定,天虹本田摩托车价值560元人民币。
3. 2008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飞伙同刘某龙(已判刑)、刘某坚(已判刑)到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由被告人刘某飞用自制开锁工具撬开门锁,盗走被害人袁某停放在屋内的川崎牌K806 型电动自行车一辆和蓝色自行车一辆。经鉴定,川崎牌K806 型电动自行车价值637元人民币;蓝色自行车价值180元人民币。
4. 2008年3月4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飞伙同刘某坚(已判刑)、刘某星(已判刑)窜至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三人用铁棍将院门撬开后,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和一辆豪天小公主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价值765元人民币;豪天小公主牌电动自行车价值750元人民币。
5. 2008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飞伙同刘某龙(已判刑)窜至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由刘某龙使用棍子从窗口勾出盗走被害人黄某的三星208手机一部、诺基亚8210手机一部。经鉴定,三星208手机价值500元人民币;诺基亚8210手机价值80 元人民币。
6. 2008年3月18日4 时许,被告人刘某飞伙同刘某龙(已判刑)、刘某文(已判刑)、邢聪(已判刑)窜至海口市美兰区龙歧村,由被告人刘某飞动手用自制的开锁工具撬开门锁后,四人在一楼楼梯旁盗走被害人赵某的一辆奥娃牌电动自行车和被害人马某的一辆快鹿牌48V百灵王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奥娃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853元人民币;快鹿牌48V百灵王电动自行车价值1275元人民币。
7. 2008年3月底某日凌晨3 时许,被告人刘某飞伙同刘某龙(已判刑)等人窜至海口市琼山区首丹村,盗走被害人杨某江停放在屋内的一辆捷达LY125 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400元人民币。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进行抢劫、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参与抢劫两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600元;参与盗窃七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9980元,被告人刘某飞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刘某飞同时犯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刘某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飞退赔被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