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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答应深夜修车 修理店工人被一伙男子殴打

2019-09-12 15:40:29 法院 2152

  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通讯员:王倩)被告人林某,男,1991年生,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生。

  2019 年3 月20 日下午,被告人林某、陈某来到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某汽车修理店,询问修理店工人周某是否可修理卡车,周某称可以修车,但要看过车才知道修理费。当晚21 时许,林某驾驶卡车、陈某驾驶一辆轿车来到该汽车修理店处,要求正在打牌喝茶的周某修车,周某因时间太晚,老板不在场,向林某提出明天再修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林某对周某当晚不维修车辆心生不满,林某、陈某驾车离开后,来到演丰镇美兰花园对面的烧烤店,碰到阿海、阿伦(姓名不详,在逃)在吃宵夜,林某将在修理店发生的事告诉阿海、阿伦,并提议一起去教训周某,接着林某打电话给张某(在逃,另案处理),称汽车修理店的工人欺负他,叫张某带朋友到汽车修理店去教训周某。接着被告人林某等人乘坐陈某驾驶的轿车来到某汽车修理店附近。21时30分许,张某带符某(另案处理)及“三爹”(姓名不详,在逃)也来到该汽车修理店,与林某、陈某、“阿海”、“阿伦”等人汇合后,张某持一根棍子与林某、陈某、符某等人进入汽车修理店,张某持棍子、林某、符某、阿海等人动手殴打周某,致周某头部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后被告人林某、陈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已赔偿周某医药费人民币15000元。2019年4月3日、4月6日,被告人林某、陈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周某人民币5000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陈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某、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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