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通讯员:王倩)被告人张某文,男,1995年生。
2018年10月28日2时,罗某、周某、吴某、郭某(均已判刑)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朱某学经营的夜宵店吃夜宵。期间,罗某因怀疑吃夜宵的李某、姜某与其对视,要对其进行殴打,便电话纠集被告人张某文前来教训李某、姜某。李某、姜某两人欲离开时,罗某伙同周某、吴某、郭某、张某文上前殴打李某、姜某,罗某、周某持砖头击打李某、姜某后脑勺。姜某跑走后,罗某、周某、吴某、郭某、张某文上前继续对李某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姜某损伤属轻微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文的家属代为赔偿两被害人。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文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张某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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