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通讯员:王倩)被告人卢某,男,1989年生。2018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在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海鲜第一家门口附近闲逛,见到被害人郭某东停放在海鲜第一家门口的一辆灰色的“台铃”牌电动车,车钥匙挂在车上,卢某遂将该车盗走。当晚23时许,卢某将该电动车骑到澄迈县白莲镇南兴村一公交车站处一小卖部,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卢某收钱后购买烟等花费了20元,剩余780元。郭某东发现车辆被盗后报警,郭某东与民警根据电动车上的GPS,一同赶到澄迈县白莲镇南兴村一公交车站处一小卖部,见到卢某正准备交付电动车给一名男子时,民警及郭某东冲上前将卢某抓获,买车的那名男子当场逃跑。民警当场扣押电动车一辆(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郭某东),并从卢某身上扣押赃款人民币780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以秘密手段盗取他人的电动车,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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