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通讯员:王倩)被告人谢某,男,1993年生于海南省海口市;被告人林某,男,1989生于海南省海口市;被告人颜某,男,1995年生于海南省海口市;被告人周某,男,2000年生于海南省海口市。
2019年3月24日晚3时许,被告人谢某、林某、颜某和周某在酒吧喝酒后,一同开车回到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某水吧店面斜对面处。被告人谢某就指使被告人颜某和周某两人到某水吧店面门口处破坏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奥迪牌小轿车,该车主因停车问题与被告人谢某发生过多次争吵。被告人颜某和周某两人下车后在路边捡起砖头,并用砖头打砸了停放在此处的小轿车,接着被告人谢某叫林某开车过去接上被告人颜某和周某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颜某和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小轿车被损坏部分认定价值为21064元人民币。
事后,被告人谢某的家属赔偿了车主损失,取得了车主的谅解。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林某、颜某、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被告人颜某、周某系自首;四被告人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四人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四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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