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通讯员:王倩)被告人颜某德,男,1985年生。2018年7月28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颜某德在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岐山大村路边处因停车问题与受害人任某发生纠纷。当日19时许,被告人颜某德从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博罗村的家中拿出一把砍柴刀来到演丰镇岐山大村路边处,对任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褐色玛莎拉蒂牌轿车进行打砸,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颜某德潜逃。经鉴定,被打砸的玛莎拉蒂牌轿车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06126元。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颜某德到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演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61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颜某德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颜某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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