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通讯员:王倩)被告人欧某,男,1954年,物业管理员。
2018年11月5日8时许,被告人欧某作为海口市美兰区振东街某物业管理员,向郭某催缴物业管理费时起了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被告人欧某将郭某电动车推倒,随后又跑到停放电动车处取出一把用黑色塑料袋包着的西瓜刀砍向郭某。郭某抬手抵挡时,左手拇指被砍断。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欧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郭某被伤及左拇指致形成外侧远端中段斜形离断,损伤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违反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欧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欧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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