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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一团伙盗窃村里祖庙佛像被判刑

2019-05-21 22:24:59 法院 332

  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五名海南省乐东籍男子走村串户收购老物件,在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某村发现村里的祖庙有五尊花梨木雕刻的佛像,遂将佛像盗走倒卖。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宗盗窃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富、陈某能、陈某仲、罗某跃、陈某源等五人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8年4月11日早上六点多,天光大亮,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某村村民林某荣挑着白斩鸡和五花肉,到村里的祖庙上香,推开庙门的林某荣大惊,庙里的五尊佛像不见了。林某荣一边掏出手机报警,一边赶回村里喊人。

  据村民林某彬回忆,昨天他从自家到祖庙后面取车去农田摘瓜,透过窗户看到佛像还在。他想起来,昨天上午有一伙人开着面包车在村里转来转去收购古董。

  村民口中的“那伙人”正是来自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的陈某富、陈某能、陈某仲、罗某跃、陈某源等五人。平时五人结伙开着面包车到各市县乡镇回收银元、黄花梨家具等老物件进行倒卖。2018年4月10日上午,陈某富等五人来到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某村,在村里四处转悠的时候,陈某能发现村里的祖庙内放有五尊佛像,颇有眼力劲的陈某能断定这五尊佛像均是花梨木所雕制,且他发现庙里无人看守,庙门也没有上锁。陈某能便与其他人商量着将佛像盗走。

  当日中午,陈某能五人商量后进行了分工,陈某能开车将四人带到庙门口,陈某能在车上等候,陈某富在庙门外面望风,陈某源、陈某仲、罗某跃进到祖庙内将五尊佛像盗出,得手后,五人驾车逃离现场。当日下午,经陈某仲联系好买家后,陈某能驾车搭载其他人来到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一高速路口,将四尊较大的佛像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卖给买家陈某,所得赃款五人均分。随后,五人当天驾车返回海口市。次日中午,罗某跃、陈某富携带剩下的一尊小佛像来到海口市龙华区泰华路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卖给买家刘某,所得赃款五人均分。

  2018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将陈某能、罗某跃、陈某仲、陈某源抓获,次日将陈某富抓获,同年7月五人均被批准逮捕。2018年5月30日,公安机关从买家刘某处缴获被盗的一尊小佛像,2018年5月31日从另一买家处缴获被盗的四尊大佛像。破案后,被盗佛像已退回物主。经鉴定,被盗的五尊佛像价值共计人民币209234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被告人罗某跃、陈某源均有盗窃前科,罗某跃于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龙华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陈某源于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龙华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9年1月14日,龙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富、陈某能、陈某仲、罗某跃、陈某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92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能、陈某仲、罗某跃、陈某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跃、陈某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对五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该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罗某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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