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通讯员:王倩)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 焦名源、罗小雨。
被告人吉小阳,男,1993年2月4日出生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南省乐东县抱由镇永明村一队48号。2015年7月7日因本案盗窃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予以网上追逃,2018年12月1日被抓获,2018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7日5时许,同案犯洪亚孔(已判刑)伙同洪所武(另案处理),采用攀爬水管、开窗入户的方式进入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盛达景都E栋副楼三楼华夏银行海口分行筹备组办公室,将该行员工韩东桥、穆学雯、李芳、潘珩、杨一、丁佳、王勇等人办公桌上的笔记本电脑七台、移动硬盘一个及抽屉里香烟等财物盗走,准备离开时,同案犯洪亚孔又叫被告人吉小阳来到盛达景都E栋副楼附近接应,帮忙转移赃物。而后,被告人吉小阳来到案发现场附近的美兰区美苑路龙珠加油站接应,随即伙同洪亚孔、洪所武带着盗窃所得财物来到海口市龙华区得胜沙路,将盗窃所得财物出售给一名叫“胖子”的男子,获取赃款人民币4300元。同案犯洪亚孔和洪所武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吉小阳分得人民币300元。经鉴定,李芳被盗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为人民币7515元,王勇被盗的华硕电脑一部价值为人民币233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小阳犯盗窃罪,建议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吉小阳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吉小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吉小阳退赔被害人李芳经济损失人民币7515元;责令被告人吉小阳退赔被害人王勇经济损失人民币2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陈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