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4月29日上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龙桥镇以邓某彬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王某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两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彬、邓某傅、邓某良、邓某宸、邓某东、王某仁、邓某鑫、王某平、王某勃、邓某宬等十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件一:副村长带头组织村民要挟开发商承揽工程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昌荣村民小组与恒运达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开发昌荣村的土地,项目名称为昌荣星城。2017年11月期间,得知昌荣星城项目进行了报建,被告人邓某彬多次找到昌荣村村长邓某习和恒运达公司负责人,表示要承揽昌荣星城项目工程。承揽工程之事没有进展后,邓某彬便指使邓某傅,并通过邓某傅唆使邓某良、邓某宸、邓某东等人打砸、闹事阻扰昌荣星城工地的正常施工,以此要挟开发商获取工程承包权。于是,在将近半年的时间内,迅速形成了以被告人邓某彬、邓某傅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邓某良、邓某宸、邓某东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王某仁为成员的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而采用暴力、恐吓手段阻止开发商施工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多次通过电话威胁、谈判、打砸电缆线杆、砍电缆、拉横幅、到施工现场吵闹、在工地门口及路上阻拦等方式阻扰施工。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彬为了承揽工程牟取不正当利益,指使邓某傅,并通过邓某傅唆使邓某良、邓某宸、邓某东等人通过语言威胁、暴力打砸、围观闹事等手段阻扰昌荣星城以及市政众荣路工地的正常施工,以此要挟开发商获取工程承包权。在将近半年的时间内,迅速形成了以被告人邓某彬、邓某傅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邓某良、邓某宸、邓某东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王某仁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通过聚集喝茶、吃饭或者电话传递信息,多次通过电话威胁、谈判、打砸电缆线杆、砍电缆、拉横幅、到施工现场吵闹、在工地门口及路上阻拦等方式阻扰施工,给开发商的工程进度和当地的投资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严重阻遏了村集体的经济发展和村民的权益实现。因此,对六被告人应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论处。
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邓某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邓某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邓某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被告人邓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被告人王某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责令被告人邓某彬、邓某傅、邓某良、邓某宸、王某仁赔偿被害单位海南恒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824元。
案件二:建微信群煽动村民堵塞道路、阻扰项目施工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昌荣村民小组与海南恒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昌荣村民小组出土地,恒运达公司出资,合作开发“海口市龙华众荣骑楼商业街”项目(后更名为昌荣星城项目)。
2017年12月28日开始,昌荣星城项目开始陆续动工。工程项目开工后,被告人王某平、王某勃、邓某鑫、邓某宬等人在昌荣村公庙、排球场共谋以《合作协议书》存在纠纷、项目不合法为借口,组织、煽动部分因开发土地未获得补偿款的昌荣村村民,对昌荣星城项目工地、众荣路项目工地(市政道路工程)的正常施工进行阻挠,以此要挟开发商获取工程承包权或多赔铺面。由被告人邓某鑫建立了名为“守护家园抗击土匪”的微信群,并担任群主。被告人王某平以帮助村民了解土地价值为由,在昌荣村“公期”期间发表演讲并张贴大字报煽动村民阻挠施工。被告人王某勃在微信群内煽动村民缴纳上访、阻止施工经费,被告人邓某宬负责管理经费。迅速形成了以被告人邓某鑫、王某平、王某勃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邓某宬为重要成员的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而采用威胁、恐吓手段阻止开发商施工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8年1月23日至6月9日,在该集团成员的组织、煽动下,部分昌荣村村民不顾工地张贴的施工告示和工地安全告示,多次强行聚集到昌荣星城项目和众荣路项目工地,以辱骂、威胁、恐吓施工工人,堵塞施工道路、拦截车辆的方式阻挠工地施工,多次迫使该项目停工,给开发商的工程进度造成重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给当地的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严重阻遏了村集体的经济发展和权益实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鑫、王某平、王某勃、邓某宬等人结伙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昌荣村民小组与恒运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存在纠纷、项目不合法为借口,组织、煽动部分昌荣村村民,对昌荣星城项目工地、众荣路项目工地的正常施工进行阻挠,迅速形成了以被告人邓某鑫、王某平、王某勃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邓某宬为重要成员的基本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有预谋地多次组织、煽动昌荣村村民聚集到昌荣星城项目和众荣路项目工地,以辱骂、威胁、恐吓施工工人,堵塞施工道路、拦截车辆等方式阻挠工地施工,多次迫使该项目停工,给开发商的工程进度造成重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给当地的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严重阻遏了村集体的经济发展和权益实现。因此,对四被告人应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论处,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邓某鑫、王某平、王某勃、邓某宬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王某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邓某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