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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协助他人电话诈骗获刑

2019-05-01 22:53:49 法院 294

  法制与反腐新闻网海南新闻(通讯员:王倩)被告人易某,女,1979年生于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被告人袁某,男,1981年生于云南省个旧市,被告人曹某生,男,1987年生于云南省新平县。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易某与尹某海在云南省蒙自市共同经营嘉某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易某负责管理公司业务。2017年4月份,被告人易某结识李某后,明知李某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而向其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做法如下,招揽业务员曹某生、袁某等人通过在微信等社交软件发布办理无抵押贷款消息,以帮助客户办理小额无抵押贷款的名义,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电话卡,并用该电话卡到三家不同的银行办理银行卡,每张银行卡都开通U盾网银,以帮客户包装银行流水清单为由,收集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U盾网银及密码等个人信息,再由易某将客户银行卡等信息打包后邮寄给李某。

  2017年4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易某将获取的90余人的银行卡等个人信息邮寄给李某。2017年7月3日,被害人王某雅在海口家里接到一个诈骗电话,称其在上海办理一张电话卡用来发送垃圾信息,现涉及洗钱案件,上海洋山公安局的民警将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以此为由诈骗王某雅118000元。王某雅于2017年7月3日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府一横路工商银行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第一次将59000元转账到嫌疑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第二次将59000元转账到另一银行账户中,被骗钱财随后经多级银行账户的流转,其中5万元转到杜某兵的工商银行账户内。2017年7月21日,在李某指使下,被告人易某安排被告人曹某生、袁某驾车从蒙自市赶到昆明市办理杜某兵的银行卡的解冻手续及从该卡存取款、转账。被告人曹某生、袁某在明知该银行卡内的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的情况下,在昆明市工商银行广福支行处,由袁某带领卡主杜某兵办理银行卡解冻手续,曹某生将其中29900元转到杨某茂的银行账户中,然后从ATM机上取出2万元,将其中1万元存入张会涛的银行账户中,曹某生和袁某将剩下的1万元现金带回蒙自市交给易某,易某分给曹某生和袁某每人1000元好处费,将2000元转账给李某,自己获得6000元好处费。

  2017年9月2日,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嘉某汽车经贸有限公司内,抓获被告人易某、曹某生、袁某,随后民警驾车于2017年9月5日将三名被告人押解回海口。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易某的家属代其向本院代管款账户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00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存取款、转账等帮助诈骗行为,共计499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被告人易某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信息实施犯罪,仍向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对被告人易某的犯罪行为数罪并罚。被告人袁某、曹某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资金,而以存取款、转账的方式协助将资金转移,共计人民币49900元,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曹某生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美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被告人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被告人曹某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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